环境污染如何定罪量刑?司法解释回应五大问题

2016-12-27 14:35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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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环境污染罪如何定罪量刑?司法解释回应五大问题

中新网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 张尼 马学玲)26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自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中国最高司法机关就环境污染犯罪第三次出台专门司法解释。

污染环境罪如何定罪量刑?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规排放如何惩处?环保监管人员失职如何处理?篡改环境监测数据如何处置?如何界定环境污染共同犯罪?《解释》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明确回答。

污染环境罪:如何定罪量刑?

污染环境罪是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罪名,入罪要件为“严重污染环境”。那么,哪些行为属于“严重污染环境”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说,《2013年解释》规定了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具体情形,今次发布的《解释》第一条予以吸收,并根据司法实践情况作出完善。

引发外界关注的是,司法解释细化了重金属污染环境的入罪标准。

颜茂昆说,鉴于各类重金属在毒害性程度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经从环境学和环境医学角度综合考量,《解释》明确,“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或者“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解释》第三条还对污染环境罪的结果加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相应完善。

颜茂昆称,增加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重污染预警期间违规排放,将面临什么?

在发布会的答问环节,谈及大气污染,颜茂昆表示,大气污染实施犯罪取证非常困难,因为污染源排放到空气以后流动性很大,而且很快被稀释,因此打击犯罪很难。为此,《解释》设置了操作性更强的定罪量刑标准。

譬如,《解释》第一条新增了标准,将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污染物的,作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不管你排放了多少,实际上这个也很难去查,但是只要有了篡改、伪造数据的行为,有了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就从法律上推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可以构成污染环境罪。”

此外,《解释》将“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增加规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颜茂昆指出,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单位和个人多是为了谋取不法利益,增设以上两项规定,让行为人得不偿失,可以更有针对性地惩治和预防犯罪。

值得一提的是,《解释》还明确了实施环境污染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

其中包括,“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环保监管人员失职如何处理?

担负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导致环境污染该如何处置?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也予以了明确。

根据《刑法》第四百零八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规定,实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等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也表示,最高人民检察院一直高度重视依法惩治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通过部署开展专项工作、公布典型案例等方式,认真发挥各项检察职能,加大对下级检察院办案的指导,及时介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特别是深挖破坏环境资源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严肃查办索贿受贿、失职渎职犯罪。

篡改环境监测数据如何处置?

发布会上,环保部政法司司长别涛表示,这次司法解释针对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规定、增补了专门的定罪量刑标准,解决了目前困扰环保部门多年的监测数据作假的认定难、处罚软、制裁不力的突出问题,必将大大提升法律的威慑力。

具体来看,《解释》第十条明确,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等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解释》还明确,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何种情况属于共同犯罪?

《解释》此次还明确了环境污染共同犯罪的处理规则。

颜茂昆介绍称,实践中,一些单位和个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以降低生产成本、牟取不法利益。而且,行为人分工明确, 相互配合,呈现出明显的产业化迹象,甚至形成了“一条龙”作业。

“对于此类犯罪,不仅要依法惩治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人,更要打源头、追幕后,依法追究危险废 物提供者的刑事责任。”颜茂昆强调。

为此,《解释》第七条重申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共同犯罪处理规则,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 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记者了解到,该司法解释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完)

责任编辑:柳杰(QJ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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