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起开始实施车辆年检新政?多地交警辟谣

2019-01-02 14:46 上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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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一条关于车辆年检的“新规”在微博和朋友圈中热传。这条“新规”称:“从2019年1月1日起,当月该年检车辆必须在当月年检或者提前两个月审验,取消可推迟1个月审验的规定,对超出本月未审验的机动车一律处200元罚款,并记3分。”这条新规还提醒年检已经逾期的车主:“千万抓紧时间在12月31日之前办好,请各位车主朋友相互转告。”

传言截图

传言截图

这一传言属实吗?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登录公安部网站进行检索,并未发现2019年1月1日将有任何关于车辆年检的新规出台,网上也没有任何相关的公开报道。而这一传言在网络中出现后,已遭多地交警部门辟谣,所谓“年检新政”是制造噱头,目前并没有所谓的车辆年检新政策,车辆年检规定跟之前相比没有变化。

首先,机动车年检从未有过可推迟一个月检测的规定,一直是到期的当月或提前两个月进行年检。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提前三个月的检验期所指的三个月是包含到期当月的,截止日期是以登记月为准。举例来说,如果驾驶证上的车辆注册日期为9月21日,那么你可以在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前往车辆管理所进行年检。

驾驶证上的注册日期示意图,来源:宁波网警巡查执法

驾驶证上的注册日期示意图,来源:宁波网警巡查执法

第二,传言中提到的“审验”说法也不准确。“审验”不属于机动车业务,而是机动车驾驶人业务中的一种。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所以,不存在“机动车审验”的说法,正确的措辞应是“机动车检验”。

第三,一直以来,逾期不检的车辆都是不允许上路的,传言中提醒年检已经逾期的车主在12月31日前将年检办理好也带有误导性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逾期未年检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依法扣留机动车,并督促当事人限期对机动车进行补检,同时可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200元、扣3分的处罚。

目前,“@洛阳交警”“@深圳交警”“@温州交警微发布”等多地交警部门都已对网传新规作出了澄清和辟谣,车辆年检规定没有变化,广大群众不要轻易信谣、传谣。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发布不实言论、散布网络谣言将会被追究责任。

微博截图

微博截图

责任编辑:张思宇(QX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