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社交平台上不少机票票务代理商家在业务广告视频文案中宣称:“在飞机上出生的宝宝痛失中国国籍。”记者采访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何生廷获悉,这一说法为谣言。

记者浏览某社交平台发现,不少从事机票代理、旅行业务代理的自媒体账号发布视频表示:“如果一名婴儿在飞机上出生,刚好在别国领土上空,他可能痛失中国人身份,属于他国公民。”
事实上,航空部门对孕妇乘坐飞机有明确规定。记者从中国民用航空局官方网站的“航旅指南”查询获悉,怀孕超过32周不超过35周的孕妇,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有“适宜乘机”字样的诊断证明书,方可乘机;怀孕超过35周的孕妇,航空公司不予承运。该内容特别提醒:“如选择乘机,应如实向航空公司说明情况,如因未如实说明情况而出现意外,航空公司不会承担责任。”
此外,记者查询了解到,不少国际航空公司对承运的孕妇旅客妊娠孕周有相关规定,一般妊娠不超过36周的孕妇可在出具相关诊断证明书的情况下乘坐飞机。

即便孕妇在飞往他国的航班上“早产”,孩子也不会丧失中国国籍。何生廷具体解释,我国国籍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
何生廷补充道,我国对于国籍的确定,主要采用双亲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不承认双重国籍。
“简单来说,只要父母为中国国籍且未定居外国,即便婴儿是在飞往外国的航班上、在外国领土出生的,该婴儿出生后即时取得中国国籍。”何生廷谈到。













